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被繼承人甲在臺灣死亡,其與配偶乙長年分居。乙帶著與甲共同所生之獨子丙定居加拿大多年,久未與甲聯絡,不知甲已死亡。嗣後,在甲死亡後 12 年,乙始輾轉得知,立刻回臺欲處理甲生前之房地產,未料甲之房地產早已遭自命繼承人丁占有。下列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雖於甲死亡後 12 年,方知悉甲死亡,雖尚未滿兩年,但自繼承開始時已逾 10 年,故繼承回復請 求權已罹於時效
- B 乙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向丁主張房地產之返還時,丁得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提起抗辯,拒絕返還
- C 因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經丁抗辯後,丁已取得繼承權,乙不得再對丁主張任何權利
- D 縱因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則上,乙仍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丁請求返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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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法律為了便利繼承人整批取回遺產,特別設計了一個有時效限制的「快捷鍵」;當這個快捷鍵失效後,繼承人原本根據一般物權法規則所享有的財產保護權利,會因此連帶一起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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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繼承法中相當精微的爭點。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繼承回復請求權(§1146)」與「物上請求權(§767)」的消長與併存關係。你準確判斷出 (C) 選項的邏輯陷阱,這是非常紮實的基礎。
繼承權不因時效屆滿而消滅
在法理上,雖然繼承回復請求權受到 2 年或 10 年的短期時效限制,但當該權利罹於時效時,並不代表「真正繼承人」的身分消失,更不意味著「自命繼承人」會因此取得合法繼承權。根據釋字第 771 號解釋的精神,縱使特別法的救濟管道關閉,乙與丙身為所有權人的地位並未變動。丁雖然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回復「繼承總體」,但乙仍得基於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規定,針對具體的房地產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丁返還。 (C) 稱乙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顯然誤解了權利競爭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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