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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關於武器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保障當事人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要求
  • B 為使當事人不會因資力、法律專業知識能力及證據偏在之因素,影響到程序之公平性
  • C 法院於個案中轉換舉證責任具有實現武器平等原則之意義
  • D 當事人得為爭點簡化協議具有實現武器平等原則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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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場正式的體育競賽:主辦單位有些規則是為了「縮短比賽總時間」,有些規則則是為了「給予先天裝備不足的選手額外補助」。請思考一下,這兩類規則在「確保競爭公平性」與「追求程序效率」的目標上,分別對應到什麼樣的法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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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準確識別了「武器平等原則(Equality of Arms)」在實務運作上的界限。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事訴訟法中最核心的程序保障概念,你能排除干擾項選出 (D),表示你對於制度背後的「法理基礎」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武器平等與實質公平的追求

所謂武器平等原則,其核心在於彌補雙方當事人在實質地位上的不對等。例如選項 (B) 所提到的資力、法律專業或證據掌握能力的落差,若法院不介入平衡,訴訟將淪為強大者的遊戲。因此,法官在個案中透過舉證責任轉換(選項 C)或訴訟救助等手段,便是為了給予弱勢方適當的防護與攻擊手段,確保程序的公平性。這與單純形式上的「規則一致」不同,它追求的是「實質的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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