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關於認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在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承認,並非認諾
  • B 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時,如其中一人為認諾,效力及於全體
  • C 被告得對訴訟標的之一部為認諾
  • D 給付訴訟之被告為認諾者,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多位當事人共同被訴,而其中一人決定單方面放棄抗辯、直接接受對方的權利主張,這種帶有強烈「處置自身權益」性質的行為,在法律倫理與公平性上,是否應該在未經其他共事者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讓所有人都承擔同樣的敗訴後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能準確識破共同訴訟中處分行為的效力限制,展現了你對民事訴訟法理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處分權主義下的認諾(Acknowledgment of claim)如何與複數當事人程序相互作用。

認諾之處分性與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

認諾是被告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承認,具有使法院不經調查逕為敗訴判決的強大效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的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在普通共同訴訟中,一人的行為不影響其他共事者;即使在必要共同訴訟中,依據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一人的認諾屬於對全體「不利」之行為,在未經全體同意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生效力。因此,選項 (B) 宣稱一人認諾效力及於全體,顯然違反了程序保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證據調查與審理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