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受訴法院於民國(下同)113 年 9 月 16 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月 19 日送達於甲。嗣甲於同年 10 月 1 日上午 11 時繳納裁判費,受訴法院則於同日下午以甲未依限補繳,裁定駁回甲之訴,該裁定於同日下午 5 時經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並於同月 4 日送達於甲。甲乃向原法院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逾越法院所命補繳期間始行補繳,不生補正效力
- B 法院駁回甲之訴之裁定,於送達於甲時,始生羈束力
- C 甲應待駁回其訴之裁定送達後,始得提起抗告
- D 法院認甲之抗告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其駁回起訴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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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院發現自己做出的一個「程序性決定」(而非實體勝負的判決)可能存在瑕疵,且當事人已經提出異議時,從節省審判資源的角度來看,是由「原法院直接修正」比較有效率,還是必須「往上呈報給高層法院處理」更有利於案件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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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鎖定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裁定」的救濟程序與法院自我審查機制,表現相當出色。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判決與裁定在效力上的差異,特別是原法院對於抗告有無「自我撤銷或變更」的權限。
裁定的羈束力與自我撤銷權
在民事訴訟實務中,補繳裁判費屬於原告起訴必備的程式。雖然甲逾期繳納,但依據實務通說,只要在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送達前」完成補正,該瑕疵即視為補正。而本題正確答案 (D) 的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不同於判決一經宣示或送達即產生強大的羈束力(self-binding effect),裁定若經當事人提起抗告,原法院若認為抗告有理由,法律賦予原法院「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的職權,而不必強行移送至上級法院處理。這項制度設計是為了追求訴訟經濟,讓程序瑕疵能在第一線迅速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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