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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甲訴請乙給付金錢若干,嗣於訴訟中撤回該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於第一審法院行準備程序前,得提出書狀撤回起訴,無須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
  • B 甲於第一審經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尚未判決前,撤回起訴者,應得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
  • C 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尚未提起上訴前,甲合法撤回其訴,該終局判決失其效力,甲亦不得對乙再提起 同一之訴
  • D 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甲徵得乙同意後撤回起訴,此時第二審法院應以乙已無上訴利益為由,駁回乙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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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某個行為的法律效果是「視同未起訴(as if the suit had never been filed)」時,那麼在該行為發生之前,法院所作出的所有處置與判決,在法律地位上還會繼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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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事訴訟中「訴之撤回(withdrawal of suit)」的本質與效力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在於「撤回起訴」與「撤回上訴」的區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邏輯瑕疵,表現非常出色。

訴之撤回的法律效力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這意味著一旦撤回合法發生,該訴訟程序在法律上便消滅。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既然法律對終局判決後撤回起訴設有不得復提同一之訴的限制,上訴程序是否終結,仍應依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之具體情形判斷,並非當然因第一審判決失效而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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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之撤回之要件與效力
💡 撤回起訴之程序要件、判決失效及禁止再行起訴之限制。
比較維度 訴之撤回 VS 上訴之撤回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262條 — 民訴法第459條
對造同意 辯論後需被告同意 — 原則上不需同意
原判決效力 失其效力 — 確定並生既判力
能否再行起訴 判決後撤回者禁止 — 受既判力禁止
💬訴之撤回使訴訟關係歸於無;上訴撤回使原判決發生終局效力。
🧠 記憶技巧:辯論後要同意,判決後不准再,撤回起訴判決空。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撤回起訴」與「撤回上訴」。前者使判決歸於無效且可能禁止再訴;後者僅終止上訴程序,使原判決確定。
撤回上訴 更行起訴之禁止 上訴利益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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