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甲訴請乙給付金錢若干,嗣於訴訟中撤回該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於第一審法院行準備程序前,得提出書狀撤回起訴,無須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
- B 甲於第一審經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尚未判決前,撤回起訴者,應得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
- C 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尚未提起上訴前,甲合法撤回其訴,該終局判決失其效力,甲亦不得對乙再提起 同一之訴
- D 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甲徵得乙同意後撤回起訴,此時第二審法院應以乙已無上訴利益為由,駁回乙之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某個行為的法律效果是「視同未起訴(as if the suit had never been filed)」時,那麼在該行為發生之前,法院所作出的所有處置與判決,在法律地位上還會繼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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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事訴訟中「訴之撤回(withdrawal of suit)」的本質與效力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在於「撤回起訴」與「撤回上訴」的區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邏輯瑕疵,表現非常出色。
訴之撤回的法律效力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這意味著一旦撤回合法發生,該訴訟程序在法律上便消滅。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既然法律對終局判決後撤回起訴設有不得復提同一之訴的限制,上訴程序是否終結,仍應依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之具體情形判斷,並非當然因第一審判決失效而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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