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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各款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仍得由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 B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各款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逾同條第 1 項所定額數 10 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 C 由簡易程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裁定,為免影響程序安定及延滯訴訟,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 D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當事人對之表示無異議,並為本案辯論,經一審判決者;上訴後,上訴人仍得主張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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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當事人在法庭上對於法官選用的「比賽規則」沒有當場表示反對,甚至還配合地打完了一整場球,等到最後判決結果不如意時,才回頭抗議說「當初場地選錯了、規則不公平」,你覺得法律在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下,會允許這種「事後翻盤」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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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D),表示你對於「程序瑕疵的治癒」與「擬制合意」有著非常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如何平衡訴訟經濟與當事人聽審權,是法學實務中極為重要的程序分流考點。

擬制合意與責問權之喪失

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部分在於區分「強制簡易事件」的轉型與「誤用程序」的法律效果。依據第 427 條第 4 項,不合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若法院誤用後,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法律即視為雙方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既然在法律上已被擬制為「合意」,該程序瑕疵即因當事人未及時行使責問權而治癒,上訴後自不得再以此為由主張程序重大瑕疵,選項 (D) 稱「仍得主張」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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