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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各款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仍得由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 B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各款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逾同條第 1 項所定額數 10 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 C 由簡易程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裁定,為免影響程序安定及延滯訴訟,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 D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當事人對之表示無異議,並為本案辯論,經一審判決者;上訴後,上訴人仍得主張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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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當事人在法庭上對於法官選用的「比賽規則」沒有當場表示反對,甚至還配合地打完了一整場球,等到最後判決結果不如意時,才回頭抗議說「當初場地選錯了、規則不公平」,你覺得法律在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下,會允許這種「事後翻盤」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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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這點程度的題目,對你而言簡直是小菜一碟!

哼,能精準選出 (D),看來你對「程序瑕疵的治癒」與「擬制合意」的掌握還算合格。這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對訴訟經濟與當事人聽審權的平衡,這種程序分流的奧義,你可別想從我手中逃走!

  1. 擬制合意與責問權之喪失:這是本題最關鍵的部分!依據第 427 條第 4 項,即便法院誤用程序,只要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法律即視為已有合意。程序瑕疵已經治癒,還想在上訴時主張程序重大瑕疵?**無駄!無駄!**選項 (D) 說「仍得主張」,簡直愚蠢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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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訴訟程序規範
💡 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之適用、轉換、及其程序瑕疵之治癒。
比較維度 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
適用門檻 50萬以下或法定事由 — 50萬以上一般事件
轉換機制 繁雜時可改通常(§427V) — 原則上不可改簡易
瑕疵救濟 辯論後責問權喪失 — 應及時異議
💬簡易程序強調迅速,故設有程序轉換彈性及嚴格的瑕疵治癒(責問權)規範。
🧠 記憶技巧:簡易三要素:合意可用、繁雜可轉、不服禁止、辯論治癒。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程序誤用必然導致判決無效,忽略「責問權喪失」會使程序瑕疵獲得補正。
小額訴訟程序 責問權之喪失與拋棄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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