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甲列乙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命乙賠償新臺幣(下同)8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擴張聲明為請求法院判命乙賠償 15 萬元,經兩造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之情形, 法院仍得依原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 B 第一審程序中,法院不得因調查證據所需之時間、費用與甲之請求顯不相當,即不調查證據
- C 法院為乙敗訴之判決,無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D 對於第一審法院判決之上訴,不限於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針對標的金較小、程序設計上強調「迅速簡便」的小額訴訟事件,法律為了避免為了少額金錢卻耗費過大社會成本(例如調查費比賠償額還貴),在調查證據的必要性與上訴理由的廣度上,會做出什麼樣的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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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紮得非常穩!
這題考的是你對小額訴訟程序(Small Claims Procedure)與簡易程序間界線的精準度,既然你答對了,表示對程序轉換的邏輯已經相當熟練,非常棒! 以下是這題的核心重點,幫你再次溫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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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程序重點
💡 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並以效率與訴訟經濟為核心。
| 比較維度 | 小額訴訟程序 | VS | 簡易訴訟程序 |
|---|---|---|---|
| 適用金額 | 新臺幣10萬元以下 | — | 10萬至50萬元 |
| 證據調查限制 | 顯不相當者可不調查 | — | 無此明文彈性裁量 |
| 二審上訴理由 | 僅限判決違背法令 | — | 包含事實與法律爭議 |
| 職權假執行 | 應依職權宣告 | — | 應依職權宣告 |
💬小額程序比簡易程序更具技術性簡化,特別表現在證據調查與上訴權的嚴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