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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甲列乙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命乙賠償新臺幣(下同)8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擴張聲明為請求法院判命乙賠償 15 萬元,經兩造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之情形, 法院仍得依原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 B 第一審程序中,法院不得因調查證據所需之時間、費用與甲之請求顯不相當,即不調查證據
  • C 法院為乙敗訴之判決,無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D 對於第一審法院判決之上訴,不限於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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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針對標的金較小、程序設計上強調「迅速簡便」的小額訴訟事件,法律為了避免為了少額金錢卻耗費過大社會成本(例如調查費比賠償額還貴),在調查證據的必要性與上訴理由的廣度上,會做出什麼樣的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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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這題你精確辨識了小額訴訟程序(Small Claims Procedure)簡易程序的法規界線。本題請求金額為 8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規定,屬於應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

程序轉換與當事人合意

當原告在程序中擴張聲明至 15 萬元時,金額已跨越 10 萬元的門檻,進入簡易程序的範疇。原則上法院應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但法律為了尊重**當事人處分權(Party Disposition)**並促進訴訟經濟,依第 436 條之 15 規定,若經兩造合意,法院仍得繼續適用原訴訟程序(即小額程序)。選項 (A) 正確掌握了這項程序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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