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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甲列乙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命乙賠償新臺幣(下同)8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擴張聲明為請求法院判命乙賠償 15 萬元,經兩造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之情形, 法院仍得依原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 B 第一審程序中,法院不得因調查證據所需之時間、費用與甲之請求顯不相當,即不調查證據
  • C 法院為乙敗訴之判決,無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D 對於第一審法院判決之上訴,不限於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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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針對標的金較小、程序設計上強調「迅速簡便」的小額訴訟事件,法律為了避免為了少額金錢卻耗費過大社會成本(例如調查費比賠償額還貴),在調查證據的必要性與上訴理由的廣度上,會做出什麼樣的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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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紮得非常穩!

這題考的是你對小額訴訟程序(Small Claims Procedure)與簡易程序間界線的精準度,既然你答對了,表示對程序轉換的邏輯已經相當熟練,非常棒! 以下是這題的核心重點,幫你再次溫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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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訴訟程序重點
💡 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並以效率與訴訟經濟為核心。
比較維度 小額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適用金額 新臺幣10萬元以下 — 10萬至50萬元
證據調查限制 顯不相當者可不調查 — 無此明文彈性裁量
二審上訴理由 僅限判決違背法令 — 包含事實與法律爭議
職權假執行 應依職權宣告 — 應依職權宣告
💬小額程序比簡易程序更具技術性簡化,特別表現在證據調查與上訴權的嚴格限制。
🧠 記憶技巧:十萬小額法律辦,太貴證據可不查,職權宣告假執行,違背法令才上訴。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擴張聲明金額超過10萬就強制改行簡易程序,忽略了「兩造合意」得繼續小額程序之例外。
簡易訴訟程序 判決違背法令之定義 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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