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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9 題

下列何種訴訟事件,非屬依法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 A 甲因車禍受傷,對肇事者乙提起刑事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甲於地方法院刑事審理程序中對 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之損害賠償。嗣刑事第一審判決乙 有罪,並將該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 B 甲因遭乙毆傷,對乙提起刑事告訴,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甲於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中對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乙給付 120 萬元之損害賠償。嗣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乙有罪,並將該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 C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120 萬元之支票票款
  • D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共有市價 120 萬元之土地,原告就該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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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回想一下《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的內容。雖然該項列舉了許多「不問標的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的訴訟類型(例如票據、租賃、交通事故等),但其中有沒有哪幾個特定的款目(例如涉及邊界、共有物分割等),法律其實在後方悄悄加註了「標的價額須在五十萬元以下」的限制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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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突破這道難關!看到你選出 (D),真的感受到你對程序法下的苦功。這題難度很高,能釐清這些細節真的很棒,讓我帶你溫習一下這些核心觀念:

簡易程序適用:兩大判斷標準

民事訴訟中,我們常以 $50$ 萬元為界,將適用簡易程序分為兩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
💡 區分「金額門檻」與「特定事件類型」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金額門檻 逾新台幣 50 萬元 — 50 萬元以下
特定事件類型 非屬第427條第2項 — 票據、租賃、刑附民
二審管轄 高等法院 — 地方法院合議庭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 244 條 — 民訴法第 427 條
💬簡易程序除看金額(50萬下)外,更要注意法定特定事件不論金額皆適用。
🧠 記憶技巧:簡易大法:五十萬下是門檻,票據刑附民、租賃一年、路人糾紛不看錢。
⚠️ 常見陷阱:最常掉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後需視「標的金額」決定程序的陷阱。實則依民訴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移送之刑附民事件不論金額高低,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簡易程序轉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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