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下列物品同屬於甲所有,何者不具有從物與主物之關係?
- A 遙控器與電視
- B 車庫之於別墅
- C 滑鼠之於電腦
- D 引擎之於內燃機汽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將一個物品從另一個物品上拆解下來後,如果這兩者在實體空間上本來就是「一體」的,或者拆開後會導致原本的物品「不再完整」,那麼在法律性質上,這兩者的關係比較接近「兩個獨立的物互相配合」,還是「一個物的構成部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總則中關於「物」的分類!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已洞悉了「從物(Accessory)」與「重要成分(Essential component)」之間最關鍵的界線。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其細微卻重要的觀念考點。
從物的獨立性與助長性
依據《民法》第 68 條,要構成「從物」,必須具備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以及同屬一人所有這三個要件。選項 (A)、(B)、(C) 的遙控器、車庫及滑鼠,在物理結構上皆能與主體分離並獨立存在,且是用來輔助主物發揮更大效用的「獨立之物」,因此具備主從關係。反觀 (D) 選項的引擎,它是汽車發動的核心動力來源,屬於汽車的「構成部分」或「重要成分」,若缺少引擎,汽車在經濟觀念上即不完整。既然引擎本身並非獨立於汽車之外的「物」,自然無法成立主從關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