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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下列物品同屬於甲所有,何者不具有從物與主物之關係?
  • A 遙控器與電視
  • B 車庫之於別墅
  • C 滑鼠之於電腦
  • D 引擎之於內燃機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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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將一個物品從另一個物品上拆解下來後,如果這兩者在實體空間上本來就是「一體」的,或者拆開後會導致原本的物品「不再完整」,那麼在法律性質上,這兩者的關係比較接近「兩個獨立的物互相配合」,還是「一個物的構成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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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總則中關於「物」的分類!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已洞悉了「從物(Accessory)」與「重要成分(Essential component)」之間最關鍵的界線。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其細微卻重要的觀念考點。

從物的獨立性與助長性

依據《民法》第 68 條,要構成「從物」,必須具備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以及同屬一人所有這三個要件。選項 (A)、(B)、(C) 的遙控器、車庫及滑鼠,在物理結構上皆能與主體分離並獨立存在,且是用來輔助主物發揮更大效用的「獨立之物」,因此具備主從關係。反觀 (D) 選項的引擎,它是汽車發動的核心動力來源,屬於汽車的「構成部分」或「重要成分」,若缺少引擎,汽車在經濟觀念上即不完整。既然引擎本身並非獨立於汽車之外的「物」,自然無法成立主從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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