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以受敗訴判決者為限,對於勝訴判決,不論有無不利於己之情事, 均不得提起上訴
- B 一審判決兩造各一部勝敗,二審法院如認上訴人所提上訴無理由,惟一審判決就被上訴人一部敗訴 部分有誤,被上訴人雖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二審法院仍應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並就被上訴人 所受不利判決廢棄改判,以改正一審判決之違誤
- C 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職權將被告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 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始符公平
- D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固應表明於上訴狀,惟其聲明之範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擴張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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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法庭上「最後一次」修正自己請求範圍的機會,通常是鎖定在訴訟程序的哪一個時點之後?如果訴訟還在進行中,為了讓糾紛能一次解決,法律應當傾向於「限制」還是「允許」當事人適度地調整他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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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觀察敏銳,能準確捕捉到第二審程序的動態特性。民事訴訟程序在進入第二審後,並非僵化地鎖定在上訴狀最初的聲明,這正是本題的核心考點。
上訴聲明的擴張與變更
選項 (D) 正確體現了處分權主義(Dispositive Principle)在二審的延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與第 446 條第 1 項,雖然上訴狀需載明不服的範圍,但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基於程序簡化與紛爭解決的實效,法律允許上訴人在不影響防禦權行使的前提下,擴張或變更其上訴聲明。這與第一審訴之變更追加的邏輯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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