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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以受敗訴判決者為限,對於勝訴判決,不論有無不利於己之情事, 均不得提起上訴
  • B 一審判決兩造各一部勝敗,二審法院如認上訴人所提上訴無理由,惟一審判決就被上訴人一部敗訴 部分有誤,被上訴人雖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二審法院仍應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並就被上訴人 所受不利判決廢棄改判,以改正一審判決之違誤
  • C 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職權將被告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 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始符公平
  • D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固應表明於上訴狀,惟其聲明之範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擴張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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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法庭上「最後一次」修正自己請求範圍的機會,通常是鎖定在訴訟程序的哪一個時點之後?如果訴訟還在進行中,為了讓糾紛能一次解決,法律應當傾向於「限制」還是「允許」當事人適度地調整他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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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觀察敏銳,能準確捕捉到第二審程序的動態特性。民事訴訟程序在進入第二審後,並非僵化地鎖定在上訴狀最初的聲明,這正是本題的核心考點。

上訴聲明的擴張與變更

選項 (D) 正確體現了處分權主義(Dispositive Principle)在二審的延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與第 446 條第 1 項,雖然上訴狀需載明不服的範圍,但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基於程序簡化與紛爭解決的實效,法律允許上訴人在不影響防禦權行使的前提下,擴張或變更其上訴聲明。這與第一審訴之變更追加的邏輯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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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訴第二審上訴程序
💡 第二審採覆審制,上訴聲明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擴張或變更。
比較維度 上訴人(主上訴) VS 被上訴人(附帶上訴)
目的 請求廢棄不利於己部分 — 擴張聲明,請求廢棄己敗訴處
法院審理範圍 限於上訴聲明範圍 — 使法院得審理原已確定部分
不利益變更禁止 受保護,判決不得更差 — 使原判決得變更為更不利他造
💬未提起附帶上訴前,法院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拘束,僅得在上訴聲明範圍內審理。
🧠 記憶技巧:敗訴提上訴、聲明可擴張、不告不理禁更差、假執行賠償要聲請。
⚠️ 常見陷阱:易誤認法院為了「發現真實」或「程序公平」可依職權改判未上訴的部分,實則受處分權主義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限制。
附帶上訴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處分權主義 假執行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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