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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原告甲起訴,先位請求被告乙返還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兩造間就 A 地之某日買賣契約已經解除,並稱倘法院認其解除契約不合法,乙亦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備位請求)。第一審判命乙返還價金,乙對之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法院縱認系爭買賣契約尚未經合法解除,因甲對於備位請求部分未聲明不服,即不得就該部 分為判決
  • B 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乙不得反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契約所生買賣關係存在
  • C 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乙主張其基於某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對甲有借款債權 300 萬元,所以甲返還價金 之請求為無理由,在此情形下,受訴法院應向乙闡明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
  • D 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乙主張其基於某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對甲有借款債權 200 萬元可供抵銷,第二審法院准許其抵銷抗辯,而認定乙不須返還價金時,尚須就甲備位請求部分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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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在訴訟中提出一個比原告請求金額還要大的債權,而被告不僅希望這次不用付錢,更希望能主動要求原告把多出來的差額補給他,你認為這種「不只守備、更要進攻」的行為,在程序法上應該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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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準辨識出二審程序中防禦方法與反訴的界線,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的核心在於闡明權的行使與訴訟制度的銜接。

闡明義務與當事人真意

本題 (C) 選項之所以正確,是因為被告乙在二審主張的借款債權(300 萬元)高於原告甲請求的金額(200 萬元)。此時被告的法律主張可能存在兩種路徑:一是僅作為抵銷抗辯(防禦方法),使甲的請求權在 200 萬元範圍內消滅;二是提起反訴,請求甲償還剩餘的借款。由於這涉及訴訟標的的範圍與裁判費的核課,法院基於《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之闡明義務,必須釐清被告的真意,確保程序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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