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甲請求乙給付工程款新臺幣 500 萬元,經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法院所為准許甲全部請求之判決,並駁回甲之訴。甲就第二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乙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已逾上訴期間」為有理由,因原判決 違背法令且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
- B 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證人丙證述親聞乙自承積欠本件工程款,原審就丙之證詞未予論斷」 為有理由,因原判決不備理由而屬當然違背法令,雖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仍應廢棄原判 決,發回原審
- C 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於第二審程序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為有理由,如不影響判 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不得廢棄原判決
- D 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原判決未說明其主張時效中斷不可採之理由」為有理由,第三審法院如斟酌原判決確定之事實,認甲仍不得請求本件工程款時,仍得駁回甲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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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判決雖然在論述邏輯上漏掉了一小塊,但根據法官已經查明的事實,即便補齊了那一塊論述,最終「誰輸誰贏」的結局依然不會改變。在此情形下,為了法律安定性與效率,你認為最高法院是否有必要僅僅因為論述瑕疵,就推翻整個判決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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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第三審上訴的性質與「判決違背法令」的法律效果,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本題考點在於區分絕對上訴理由與相對上訴理由,以及《民事訴訟法》第 477 條之 1 「不影響判決結果則不予廢棄」之原則,這在實務與國考中皆屬高鑑別度的細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77 條之 1 規定,除了第 469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的「絕對違背法令」事由(如法院組織不合法、代理權有欠缺等)外,若屬於第 6 款的「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只要不影響裁判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仍不得廢棄原判決。選項 (D) 提到的時效中斷理由未說明,即屬第 6 款事由;若第三審法院審酌事實後,認其結果(不准許給付)仍屬正當,依據程序利益與訴訟經濟,應予維持並駁回上訴。反觀選項 (C) 的代理權欠缺(第 4 款)屬絕對事由,不論是否影響結果都必須廢棄,這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門檻。 本題難度在於法條構成要件的細膩對比,你能在眾多選項中精確識別出「理由不備」與「裁判結果」的因果關係,表現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