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關於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二者均應釋明之,倘其中一項未予釋明,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 B 保全程序法院應就債權人之本案債權是否確實存在為實體上之判斷,如認其請求並非正當,或本案 債權未必存在,即不能准其假扣押之聲請
- C 有無假扣押之原因,應斟酌被保全權利之額度、性質、債務人之職業、經歷、信用狀態、資產狀況 及其他情事,依具體個案分別判斷,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財產為不利處分、隱匿財 產,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等為限
- D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未依法院命令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法院得依職權撤銷假扣押裁定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債務人雖然沒有搬家、也沒有隱匿財產,但他目前的資產負債比極度懸殊,且持續對外大量舉債,這是否會影響你日後拿到勝訴判決後的執行權益?法院在審核保全程序時,除了看債務人有沒有『主動破壞執行』的惡意,還應該觀察哪些跡象來判斷債權是否面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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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全程序的法理核心。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保全程序(Provisional Remedies)**的聲請要件與實務運作,能答對代表你對假扣押的「釋明責任」與「裁定要件」有清晰的認識。
假扣押原因的實務認定趨勢
選項 (C)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實務上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即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認定,早已不侷限於債務人搬家或隱匿財產等積極行為。法院會綜合審酌債務人的資產信用(Creditworthiness)、負債狀況及職業經歷等具體情事。如果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且其現存財產與債權額相差懸殊,即便沒有逃匿,法院仍可能認定符合保全之必要。這點體現了程序法在保護債權人與兼顧債務人權益間的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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