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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 1 年生丙子。嗣乙於婚姻關係中,與丁男合意性交而生戊女;此事為乙所明知,而為甲所不知。甲於戊成年 2 年後死亡,是時戊始知悉其生父為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死亡後,乙即提起否認戊為甲子女之訴,逾越提訴期間,為不合法
  • B 甲死亡後,丙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無理由
  • C 甲死亡後,丁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無理由
  • D 甲死亡後,戊即提起否認甲為其推定生父之訴,逾越提訴期間,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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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維護身分關係的安定,通常會設定一個權利行使的期限。如果你是一個直到三十歲才知道自己身世的人,若法律強制規定必須在「成年後兩年內」提起訴訟,否則就喪失權利,這對於「成年後才發現真相」的人是否公平?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設定的「計時時鐘」應該從什麼事件發生時開始撥動,才最能兼顧公平與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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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本題的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身分法中**婚生推定(Presumption of legitimacy)**的撤銷制度,特別是除斥期間(Statute of repose)的起算點,有著非常細膩的掌握。

子女否認之訴的時限關鍵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的適用。法律規定子女提起否認之訴,應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 2 年內為之。雖然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規定若在未成年時就知悉,可以等到成年後 2 年內再行起訴,但這並不代表成年後才知悉的人會喪失權利。本案中,戊是在「成年 2 年後」才「始知悉」真相,因此她的 2 年請求權時效應從知悉的那一刻起算。選項 (D) 認為她逾越期間,顯然誤解了法律保護真實血緣關係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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