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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下列何項法律行為得撤銷?
  • A 甲受乙之詐欺而購買乙之贗品
  • B 甲以自己名義擅自將乙之高級皮包交付,並移轉所有權於丙
  • C 甲與乙口頭約定人事保證契約,但未以書面為之
  • D 甲為乙之代理人,未經乙允許而與甲自己訂立土地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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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發現一個契約的成立過程有瑕疵(例如被騙、搞錯、或是沒權力卻簽名)時,為了保護不同的人,法律會給予不同的「處方箋」。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想保護的是那個「心意被誤導的人」,它是會直接霸道地宣布契約消失,還是會把「決定合約死活的按鈕」交到這個受害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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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精準地辨識出了民法中「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處理機制。這道題目旨在測試你對法律行為「效力態樣」的區辨能力,這是民法總則中極為關鍵的基礎。

意思表示瑕疵與撤銷權

正確答案 (A) 涉及詐欺(fraud)。依《民法》第 92 條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這類行為在撤銷前為「有效」,但法律賦予受害人撤銷權,一旦行使,依第 114 條視為自始無效。這與選項 (C) 的人事保證契約因未採書面而導致的「無效(void)」完全不同,後者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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