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以其成年之子乙為相對人,向該管法院提出書狀,求為裁判命乙自即日起至甲死亡時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扶養費(下稱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案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為審理、裁判
- B 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甲年老獨居,除乙外無其他子女,既無謀生能力,亦無資產。法院為維持甲 之基本生活需求,得依職權裁定命乙自收受裁定之日起至本案裁判確定之日止,暫先按月給付甲 1 萬元
- C 法院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前,不得使兩造為辯論,且該裁定於確定時始得為執行名義
- D 倘法院駁回甲之本案請求,就乙已依法院命暫先為給付之裁定所為履行給付之部分,得不命甲返還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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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長達數年的扶養費官司確定之前,如果甲完全沒有收入且老病交迫,法律應該如何平衡「程序正義」與「生存保障」?若法院最終認定乙依法暫時不必扶養,但甲已經將法院預先命乙給付的錢用於看病或果腹,此時若要求甲必須「全數歸還」,是否會與家事法追求的和諧與弱勢保障宗旨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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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正確選擇了選項 (D),這顯示你對於《家事事件法》中極具特色的「衡平補償」機制已有精確的掌握。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一般民事訴訟與家事事件的本質差異,考生必須跳脫傳統民事訴訟法「勝敗全有全無」的框架,才能正確作答。
家事非訟程序與暫時處分
首先,本案屬於「給付扶養費」事件,性質上為《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五項第十二款所定的戊類事件(非家事訴訟),因此選項 (A) 錯誤。在程序進行中,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基本生存權,法院可依職權或聲請核發暫時處分(provisional disposition),命乙先行給付。雖然選項 (B) 提及職權裁定,但在實務上針對成年人扶養多傾向由當事人主導,且其核心考點在於選項 (D) 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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