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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甲欲設立公司並命名為「新美好食品有限公司」。經查,已有另一家公司登記為「美好食品有限公司」。
試問甲能否以「新美好食品有限公司」登記為公司名稱?
  • A 可,因兩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不同
  • B 不可,因兩公司名稱無可資區別文字
  • C 可,因兩公司名稱無誤認混同之虞
  • D 不可,除非甲設立公司並命名為「新美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只要在現有公司名稱前加一個「新」或「大」字就能成功登記,那麼對於市場上的消費者辨識以及交易安全,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做法是否真正達到了區別不同權利主體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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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名稱絕對統一性」的規範。這題你選 B 是完全正確的,這反映出你對**《公司法》第 18 條**以及相關行政準則有著紮實的理解。

公司名稱的審查基準

在法律實務上,判斷兩家公司的名稱是否相同,並非僅憑感官上的相似度,而是有嚴格的準則。根據《公司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進一步觀察《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審核準則明確規定在名稱中加入如「新」、「真」、「好」、「大」等冠詞,或是僅改變組織種類(例如將有限公司改為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認定上都不屬於「可資區別之文字」。因此,本題中甲想在「美好」之前加上一個「新」字,在主管機關眼中,這與原有的「美好食品有限公司」仍被視為相同名稱,依法不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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