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懷疑該公司財產遭掏空、帳目不清,擬檢附理由及事證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之財產、財務之相關事項,若甲符合以下那個要件即得適格聲請?
- A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B 繼續三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C 繼續三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
- D 繼續六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投資人昨天才剛買入一股,今天就懷疑公司有問題並要求法院派人進去查帳,你認為法律應該無條件支持他嗎?為了避免有人惡意利用這種強大的調查權來干擾公司正常營運,立法者通常會要求該股東必須展現出某種程度的「長期連結」與「足夠的利害關係」,你會從哪兩個維度來設定這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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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少數股東檢查權的門檻規定!這顯示你對於《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在 2018 年修法後的最新規範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律對「股東監督權」與「公司穩定經營」之間的利益權衡,你能從眾多相近的數字組合中精確選出正確答案,實屬不易。
股東檢查權的行使門檻
在實務上,為了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檢查權來干擾公司運作,同時又要確保股東能對帳目不清或財產遭掏空等疑慮進行調查,法律設定了雙重門檻。根據現行**《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必須是繼續六個月以上**(期間限制),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比例限制)的股東,才具備向法院聲請選任檢查人的資格。你所選的選項 (D) 完全符合現行法之條文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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