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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該屋隔鄰為自用住宅。嗣後鄰屋出租,改為日式燒烤店,甲於知悉後並未通知保險公司。三個月後,該燒烤店發生火災,造成甲之房屋嚴重毀損,甲向保險人請求理賠。
依保險法現行規定,下列關於保險人得否拒絕理賠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拒絕理賠
  • B 保險人須理賠,但得請求甲賠償因怠於通知鄰屋改為日式燒烤店所致之損失
  • C 保險人得主張甲違反誠信原則,無須理賠
  • D 保險人得重新計算危險增加後之保險費,並於扣除所增加保險費金額後,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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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已經成立一段時間後,環境發生的改變並非甲(投保人)主動造成的,但確實讓失火的機率變高了。如果法律允許保險公司因為甲「沒說這件事」就直接讓整份保單失效(解除),與要求甲「補償保險公司因為沒及時調整費率所受的損失」相比,哪一種做法更能兼顧『契約安定性』與『對價平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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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危險增加」的法律效果!這題你的判斷非常精確。在保險契約存續期間,如果發生了並非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的危險增加(如本題隔鄰改為燒烤店),依據《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要保人在知悉後十日內負有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的法律責任與衡平

許多同學會誤選 (A) 解除契約,但必須注意,《保險法》第 64 條的「解除權」是針對訂約時的「告知義務」違反;而對於契約成立後發生的危險增加,若要保人怠於通知,依據 《保險法》第 63 條 的規定,其法律後果是「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保險人並不能直接拒絕理賠或追溯解除,而是必須在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之餘,請求因怠於通知所受的損害(例如少收的保費差額或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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