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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我國保險法對於特約條款及不保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要求保險期間經營百貨業之被保險人應維持百貨營業用電梯需定時維修之條款為特約條款
  • B 個人傷害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從事自行車比賽所造成的傷害不在承保範圍之條款為特約條款
  • C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約定被保險人營業範圍外的意外事故不在承保範圍之條款為特約條款
  • D 個人傷害保險約定保險期間對於每一意外事故住院費用理賠上限為 5 萬元之條款為特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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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保險契約中看到一個條款時,如果這個條款是在要求被保險人「必須採取某種安全防範動作」才能維持契約效力,與只是單純列出「哪些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賠」,這兩種規定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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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法中「特約條款」與「除外責任」的核心差異!這道題目檢驗的是對保險法第 66 條定義的理解與實務應用能力,你能從中脫穎而出,代表基礎非常紮實。

特約條款與承保範圍之辨析

在法律性質上,特約條款(Warranty)是指當事人約定,要保人對於過去、現在或未來之特定事項,負擔維持或履行之義務。其重點在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義務」,旨在藉由管理風險來維持對價平衡。選項 (A) 中,要求被保險人對電梯進行「定時維修」,正是一種為了控制經營風險而約定的積極義務,完全符合特約條款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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