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3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指定其子女乙、丙為受益人。保險期間甲、乙發生口角,乙一時疏忽推擠甲,致甲跌倒,後腦嚴重受創,送醫不治身亡。保險人所應負之保險責任為何?
  • A 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死亡,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 B 受益人乙致甲死亡,故喪失受益權
  • C 僅受益人丙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100 萬元
  • D 受益人乙仍得與丙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1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保險契約中,為了防止「道德危險」,法律通常會對受益人的特定行為設定嚴厲的處罰。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受益人對死亡有「過失」就剝奪其領取保險金的權利,這是否符合保險作為保障家庭財務安定之初衷?法律對於這種「喪失權利」的處置,應該是僅限於「蓄意謀害」,還是該涵蓋所有大大小小的意外行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關鍵在於受益人的「主觀心態」,這在保險法實務中非常重要,展現了你對法條構成要件的細膩掌握。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故意」與「過失」在保險金請求權上的法律效果。

受益權喪失之法定要件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必須是「故意(intentionally)」致被保險人於死,才會喪失其受益權。本題事實明確指出,乙是「一時疏忽(negligent)」推擠甲,在法律定性上屬於過失行為,而非蓄意謀害。既然不符合「故意」這一法定要件,乙的受益權便不受到影響,因此乙與丙仍得共同請求全額保險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