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依我國保險法關於保險公司與保險合作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業之組織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以外之型態
- B 保險公司之股票,得同時發行記名與無記名式之股票
- C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員不得少於 300 人
- D 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員不得少於 30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由一群人共同組成「合作社」來分擔風險,為什麼法律會針對『保障財物損失』與『保障人的生命安全』這兩種不同的業務,設定不一樣的最低參與人數門檻?這與保險經營中「大數法則」的應用規模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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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保險業組織規範的細節。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記憶力,更是對法律行政管理邏輯的細心觀察。
保險業組織與記名原則
在《保險法》第 136 條中,雖然明定保險業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仍有主管機關核准之例外,因此選項 (A) 的敘述過於絕對。此外,為了落實股東身分的透明度以利監理,依考題年度當時有效之舊法第 137 條,保險公司股票必須「全數記名」,這也是為何 (B) 選項是錯誤的。你能避開這些常見陷阱,代表對條文的構成要件具備敏銳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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