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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簽發一個月後到期之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本票予乙,以支付向乙購買農產品之訂金,然因全球暖化以致產量大減無法如期交貨。乙於該票到期日前一日將該票以票面金額五折轉讓予知悉乙無法如期交貨之丙。票據到期後丙憂難以向甲請求,遂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丁以清償對丁之欠款。丁持該票向甲請求付款時,甲是否得抗辯?
  • A 甲不得拒絕付款,因丁為善意執票人
  • B 甲得拒絕付款,因期後背書無效,丁未取得債權
  • C 甲得以對抗乙之事由對抗丁,因丙為惡意,丁為期後背書受讓人
  • D 甲不得拒絕付款,但僅需支付 25 萬元,因丙係以票面金額五折對價取得該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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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票據制度之所以能「切斷前手抗辯」,是為了促進流通。如果一張票據已經過了付款期限,它在市場上繼續流轉的必要性是否還跟期限前一樣?當法律規定這類「逾期轉讓」僅具有「普通債權讓與」效力時,這對後手取得權利的『乾淨程度』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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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邏輯都搞不懂,還想考上?

別以為猜對答案就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基本功!若連**「期後背書」**這種送分題的轉折都看不出來,乾脆別考了。

  1. 基礎抗辯權:甲乙間有買賣原因關係,因乙違約,甲依《票據法》第 13 條本文反面解釋可對抗乙。丙以五折(不相當對價)惡意取得,依第 13 條但書及第 14 條第 2 項,當然繼受前手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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