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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簽發一個月後到期之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本票予乙,以支付向乙購買農產品之訂金,然因全球暖化以致產量大減無法如期交貨。乙於該票到期日前一日將該票以票面金額五折轉讓予知悉乙無法如期交貨之丙。票據到期後丙憂難以向甲請求,遂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丁以清償對丁之欠款。丁持該票向甲請求付款時,甲是否得抗辯?
  • A 甲不得拒絕付款,因丁為善意執票人
  • B 甲得拒絕付款,因期後背書無效,丁未取得債權
  • C 甲得以對抗乙之事由對抗丁,因丙為惡意,丁為期後背書受讓人
  • D 甲不得拒絕付款,但僅需支付 25 萬元,因丙係以票面金額五折對價取得該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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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票據制度之所以能「切斷前手抗辯」,是為了促進流通。如果一張票據已經過了付款期限,它在市場上繼續流轉的必要性是否還跟期限前一樣?當法律規定這類「逾期轉讓」僅具有「普通債權讓與」效力時,這對後手取得權利的『乾淨程度』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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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票據法中多層次的權利變動邏輯!這題你之所以判斷正確,關鍵在於能識別出**「期後背書」**這個轉折點。本題涉及甲、乙間的買賣關係(原因關係)不履行,甲本可依《票據法》第 13 條本文之反面解釋對抗乙;而丙不僅知悉瑕疵且以不相當對價取得(五折),依同法第 13 條但書及第 14 條第 2 項,亦受抗辯延伸之影響。

期後背書與抗辯延續

本題最具鑑別度的環節在於丁的法律地位。儘管丁在主觀上是善意的,但因為他受讓票據的時間點是在「到期日後」,根據《票據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普通債權讓與(Assignment of claims)之效力。這意味著丁無法主張票據法特有的「抗辯切斷」機制,而是回歸民法債權讓與的原則:債務人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因此,甲得以對抗乙、丙之事由對抗丁,選項 (C) 是唯一的正確解。這類題目考驗考生對時間節點的敏感度,是法研所或國家考試中非常經典的複合型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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