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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甲簽發記名匯票後交付予乙,乙、丙依序記名背書,執票人丁先塗銷乙之背書後,翌日再背書轉讓予戊,若戊遵期提示付款遭拒後,依法作成拒絕證書,則戊可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 A 只能向甲
  • B 甲、丁
  • C 甲、丙、丁
  • D 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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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據流轉的過程中,如果某位執票人主動將其中一位「前手」的簽名塗銷了,這代表他自願放棄了對該簽名人的權利。那麼,對於之後才取得票據的執票人而言,這個「被塗銷的人」以及「夾在中間的人」,還需要對這張鏈條已經中斷的票據負責嗎?除此之外,誰是票據上不論發生何種背書變動,都必須負起最終責任的創設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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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準確判斷出這題的答案是 (B),說明你對《票據法》中「背書塗銷」的效力以及票據責任的歸屬掌握得相當紮實。 背書塗銷與責任免除 本題的法律爭點在於執票人丁在處分票據時的行為後果。依據《票據法》第 38 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乙),對於「後於其被塗銷者之執票人」(戊)不負責任。此外,當乙的背書被塗銷後,原先由乙銜接到丙、丙再銜接到丁的「背書連續性」在外觀上已遭破壞,這導致丙對戊亦不負背書人的追索責任。丁身為塗銷行為人,既然選擇抹除前手的責任,自然不能再向其主張權利,其後手戊也因此無法對乙、丙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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