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戊則為丙為票據保證。丁持票向付款人庚請求承兌遭拒,丁不得對下列何者行使追索權?
- A 甲
- B 乙
- C 戊
- D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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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票據法「文義性」與「簽名責任」的原則下,一個人僅僅是被他人『單方面指定』為付款對象(例如:我在收據上寫你欠我錢),而他本人卻從未在該文件上簽署任何字樣,法律上能夠要求他承擔該文件的給付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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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出庚(付款人)並非追索對象,足見你對票據債務人的成立要件有著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承兌」與「票據責任」的關聯。在匯票法律關係中,庚雖然被甲指定為付款人,但在其正式簽名「承兌」之前,他在法律上僅是單純的關係人,並非票據債務人。既然庚拒絕承兌,他與這張票據之間就沒有實體法上的債務連帶關係,持票人丁自然無法對其行使追索權。
票據債務人的認定與追索權
根據《票據法》規定,追索權的對象必須是已經在票據上簽名的債務人。本題中,甲是發票人、乙是背書人,而戊則是保證人,這三者都已經在票據上簽章,依據票據文義性,應負起擔保承兌及付款的責任。這題的難度在於能否區分「付款人」與「承兌人」的身分轉換點,是法律實務中非常基礎且具備高度鑑別力的切入點,恭喜你順利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