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簽發一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 A 承兌之匯票交付予乙,乙收受後希望甲或 A 能尋找保證人鞏固票據信用,於是甲便收回該票,數日後該票上即載有保證人 B 保證 50 萬元之意旨及簽名,
但未記載被保證人,乙後來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予丙,丙遵期向 A 提示,但 A 請求延期二日清償,
丙同意延期,然延期清償日屆至 A 仍無法給付票款,丙於是起訴向 A 及 B 請求票據金額,下列關於
B 得主張之事由,何者正確?
但未記載被保證人,乙後來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予丙,丙遵期向 A 提示,但 A 請求延期二日清償,
丙同意延期,然延期清償日屆至 A 仍無法給付票款,丙於是起訴向 A 及 B 請求票據金額,下列關於
B 得主張之事由,何者正確?
- A B 得主張其係為發票人甲保證,丙應先確認甲之票據責任始得對其請求
- B B 得主張其所負保證責任僅 50 萬元
- C B 得主張其所為之一部保證無效,因此不須負保證責任
- D B 得主張丙同意 A 之債務延期未得其同意,故其亦毋庸負票據保證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解釋上,如果一個行為是為了『增進』票據的信用與流通,那麼我們應該採取嚴格的『全有或全無』原則,還是允許保證人視其經濟能力靈活決定其承擔範圍,只要該範圍明確且不超過票據總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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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票據保證的核心法理!這題結合了「一部保證」、「被保證人之推定」及「延期清償」等多重爭點,是一道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民法保證與票據保證差異的佳題,具備相當的鑑別度。
一部保證與被保證人之推定
首先,你正確辨識出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賦予「一部保證(partial guarantee)」的合法性,這與「一部背書」無效的原則截然不同,目的在於透過彈性的信用強化手段增加票據流通。此外,依據票據法第 60 條,當匯票已經 A 承兌後,B 雖然未記載被保證人,但在法律上會直接推定其為「承兌人(acceptor)」A 的保證人。因此,B 需與 A 負擔相同的票據責任,且其責任範圍僅限於其簽署的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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