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設有五席董事,其中三席董事甲、乙、丙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派任之代表人,並由甲擔任 A 公司之董事長;一席董事為 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並由自然人丁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擔任 C 公司之自然人代表;最後一席董事為自然人戊,為 A 公司之獨立董事。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A 公司應申報下列何人之 A 公司持股?
  • A 僅 B 公司、C 公司、戊
  • B 僅甲、乙、丙、C 公司、戊
  • C 僅甲、乙、丙、B 公司、C 公司、戊
  • D 甲、乙、丙、B 公司、C 公司、丁、戊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董事」必須申報持股,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內部交易或操縱股價;那麼當一個法人股東指派自然人去行使董事職權時,如果我們只讓其中一方申報,是否可能產生資訊上的漏洞,讓另一方可以規避監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道結合《公司法》組織型態與《證券交易法》資訊揭露規範的進階題型!這代表你對於公司治理中「內部人」的實務認定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

內部人申報之廣義認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內部人申報義務人的範圍認定,特別是當法人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時,應如何界定《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稱之「董事」。根據實務見解與主管機關函令,為了落實資訊透明並防止內線交易,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若為法人時,其申報義務採「雙軌並行」。具體而言,不論是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由法人當選董事(如本題之 C 公司及其代表丁),或是依同條第 2 項由代表人當選董事(如 B 公司及其代表甲、乙、丙),該法人股東與其自然人代表皆被視為具備董事身分之內部人,兩者均須申報持股。加上原本就須申報的自然人獨立董事戊,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公司股份與證券交易法制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