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與從事面板製造 B 上市公司於去年 11 月 10 日簽訂公司合併備忘錄,雙方敲定換股比率為 1:2,並以 A 公司為存續公司。A 公司董事長甲分別於同年 11 月 14 日、21 日、
24 日買進該 A 公司股票 40 萬股,而該合併之消息於同年 12 月 2 日經報紙揭露後始公開,A 公司股價應聲大漲。甲乃於 12 月 10 日賣出該股票,獲利近千萬。其後經人檢舉,甲被移送檢方偵辦。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24 日買進該 A 公司股票 40 萬股,而該合併之消息於同年 12 月 2 日經報紙揭露後始公開,A 公司股價應聲大漲。甲乃於 12 月 10 日賣出該股票,獲利近千萬。其後經人檢舉,甲被移送檢方偵辦。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 A 公司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一個月內收盤平 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若甲於買進 A 公司股票前先辭去 A 公司董事長身分,則無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內線交易規定之適用
- C A 公司應向甲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若 A 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不為歸入權之行使以致公司受損害, 應對 A 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D 若甲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得免除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先撇開「內線消息」不談,單純觀察一位公司高層在極短時間內(例如六個月內)先買進後賣出公司股票的行為,法律為了預防內部人利用職務資訊謀私,通常會賦予公司一種什麼樣的權利,來請求該人員將交易獲利上繳給公司?這項權利與身分的有無及變動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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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本題的陷阱!這題的設計非常巧妙,表面上鋪陳了典型的**內線交易(Insider Trading)情節,實際上卻在選項中測試你對於短線交易歸入權(Short-swing trades)**的掌握,展現了你優異的法條辨析能力。
內線交易與歸入權的規範差異
首先,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內線交易的民事損害賠償基準是「消息公開後 10 個營業日」的平均收盤價,而非選項 (A) 所述的一個月;且第 1 項第 4 款明定,即使喪失內部人身分未滿六個月仍受規範,故 (B) 選項錯誤。至於 (D) 選項,依第 171 條第 4 項,偵查中自白並繳回所得僅能「減輕其刑」,除非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否則不包含「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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