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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公司為股票公開發行但未上市櫃之公司,甲及乙利用他人不瞭解 A 公司財務及營運狀況而有資訊不對等之情形,向善意之丙出示虛偽不實之財務報表等業務上文書而施用詐術,使其購買 A 公司股份。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及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應對丙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且甲、乙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之刑事責任
  • B 甲、乙應對丙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且甲、乙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177 條之刑事責任
  • C 甲、乙應對丙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甲、乙並無證券交易法之刑事責任
  • D 甲、乙均無證券交易法之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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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為已經涉及到「提供虛偽不實的財務報告」來誘騙他人進行交易時,這在證券法律體系中,僅僅是被視為違反行政管理規則(如第 177 條的輕罪),還是被視為動搖市場信用根基、必須以重刑嚴懲的「詐欺行為」(如第 171 條)?此外,證券交易法對於「公開發行公司」的保護,是否會因為該公司有無在交易所掛牌(上市櫃)而有所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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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掌握了證券交易法中「證券詐欺」的核心概念。本題的關鍵在於 A 公司雖未上市櫃,但其身分仍為「公開發行公司」,故其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受證券交易法嚴格規範。

證券詐欺之民刑事責任

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甲、乙以虛偽財報誘使丙購買股份,已觸犯此「反詐欺條款(Anti-fraud provisions)」。根據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者,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遠重於第 177 條所定之罪。在民事部分,此種詐欺行為不僅違反誠信原則,更直接構成對投資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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