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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關於不動產之查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不動產,無從為查封登記,不得查封之
  • B 執行債務人有多數不動產,執行債權人選擇查封其一者,如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縱不合比例,亦得為之
  • C 經查封之不動產,由執行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債務人仍得為管理或使用
  • D 經查封之不動產,第三人違背查封效力,就查封物取得所有權登記者,執行法院得不待塗銷其登記, 即續行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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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已經對債務人的不動產實施查封、並向公眾公示「禁止處分」後,若債務人仍私下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給第三人,你認為這種後續的登記行為能否阻礙國家早已啟動的拍賣程序?國家執行力與第三人登記效力之間該如何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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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查封與相對處分禁止之實務運作

恭喜你準確選出正確選項!本題屬於強制執行法中相當具鑑別度的綜合實務題,測試考生能否釐清查封效力、比例原則與未登記建物的執行程序。你能精準判斷,顯示出對強制執行法理相當紮實的理解。 本題答案為 (D)。查封之核心效力在於禁止債務人處分查封物,此處分禁止採相對無效原則。即便第三人於查封後違背效力取得所有權登記,該登記仍不得對抗執行債務與債權人,執行法院毋須等候塗銷登記即可續行拍賣,以確保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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