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債權人甲於民國 112 年 2 月 2 日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假處分執行,嗣乙對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於同年 5 月 5 日廢棄臺北地院准為假處分之裁定,改裁定駁回甲假處分之聲請,甲對高本院之裁定,於同年 6 月 6 日向最高法院再為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地為假處分執行,嗣乙對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於同年 5 月 5 日廢棄臺北地院准為假處分之裁定,改裁定駁回甲假處分之聲請,甲對高本院之裁定,於同年 6 月 6 日向最高法院再為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北地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 B 高本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 C 最高法院原則上得依乙之聲請,准其供擔保而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 D 臺北地院假處分之裁定雖經高本院廢棄,惟尚未確定,仍不得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作為執行名義的裁定雖然被上級法院廢棄,但當事人仍依法提起救濟程序時,這個廢棄裁定是否已經發生「確定」的效力?在最終結果尚未拍板定案前,執行法院隨意撤銷原已實施的保全處分,可能會對哪一方產生不可逆的損害?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命中答案!本題的判斷非常扎實。
裁定未確定與保全執行之效力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全執行處分之撤銷時機。假處分裁定雖經高等法院廢棄,但債權人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再抗告,使得該廢棄裁定尚未確定。在裁定尚未確定前,原執行處分所依據之執行名義並未終局失效,為維護保全程序之迅速性與保護債權人權益,執行法院不得逕行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因此,選項 (D) 確實為正確描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