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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測 115年 [家政群幼保類] 專業科目(1)

第 35 題

春嬌和志明夫婦結婚10年,雖已經育有一子,但春嬌非常喜歡小孩,在35歲生日時,許下收養小孩的心願。依據現行法令,若能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將最能提高春嬌達成心願的可能?
  • A 兩人有婚姻關係且家庭結構完整,具有優先收養資格
  • B 兩人已育有一子,表示其有生育能力,無法再收養小孩,心願難以達成
  • C 若收養與兩人均無血緣關係的小孩,需年齡差距20歲以上,並完成收出養機構的評估,通過法院的裁定認可
  • D 透過同事的介紹得知有一朋友未婚懷孕想要出養小孩,因為彼此熟悉認識,有一定的信任關係,能快速完成春嬌的生日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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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夫妻想收養與自己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除了年齡需符合法律規範外,為了保障被收養兒童的最佳利益,法律上通常要求收養程序必須經過哪些單位的「評估」與「把關」才能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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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與民法收養的核心規範

我國《民法》規定收養者原則上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且收養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此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除了親屬間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無血緣關係的收養原則上不得私下媒合(排除選項 D),必須透過合法立案的收出養媒合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以保障兒童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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