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擁有一輛營業用計程車,每日靠駕駛該車載客維持生計。某日,乙駕駛汽車因超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由後方追撞甲停等紅綠燈的計程車。該次碰撞導致甲的計程車車尾嚴重凹陷、尾燈破裂,必須進廠維修 5 天。在計程車維修的 5 天期間,甲因為沒有車輛可以使用,導致完全無法營業,因而損失了預期可得的營業收入新臺幣 15,000 元。此外,甲因為此車禍受到極大驚嚇,連續數日失眠、焦慮,精神極為痛苦。甲乃起訴請求乙賠償其「車輛毀損」、「5 天無法營業的收入損失」以及「精神痛苦」,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詳述之。(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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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考生應分別針對「車輛毀損」、「營業損失」及「精神痛苦」三項請求,涵攝民法第184條、第196條及第216條(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並特別檢驗財產權受損或單純驚嚇時,是否符合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