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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請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分別說明贈與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在認定贈與財產價值和計算贈與稅時,有何規定?(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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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從「價值認定(如何評價)」與「贈與稅計算(是否免徵或不計入)」兩個層面,探討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公設保留地及農地的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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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特定土地在贈與稅法上之估價標準及免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 【解析】 壹、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小題 (二)

下表為民國(下同)114 年贈與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 114 年有下列贈與行為:
1 月贈與中華民國境內 A 上市公司股票 1 萬股與配偶,贈與日每股開盤價新臺幣(下同)200 元,每股收盤價 210 元;4 月贈與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與母親,市價 4,85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2,400 萬元;7 月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與胞姊,市價 3,600 萬元,公告現值 1,300 萬元;11 月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與兒子,市價 1,85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800 萬元。
試計算甲於 1、4、7 和 11 月各次贈與行為之贈與稅分別為何?(1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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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稅額** | **244 萬** | |
| **課稅級距** | **10%** | **2,811 萬以下** |
| | **15%** | **超過 2,811 萬~5,621 萬** |
| | **20%** | **超過 5,621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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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次判斷1月(配偶免稅)、4月(道路用地無免徵,依公告現值計價)、7月(贈胞姊公設地不符直系血親免徵要件,依公告現值計價併計)、11月(贈繼承人農地免稅)。計算累計應納稅額減去以前各月已納稅額,求得各月應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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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逐次累計贈與淨額,判斷各月特定贈與財產是否免稅或不計入,並以收盤價或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解答】 一、1月贈與股票與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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