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為獨子,因其父生活自理能力有限,無法獨立生活,委由某私立長照中心照護其父。因甲自 112 年 1 月起未繳交照護費用,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即依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將甲之父保護安置於該私立長照中心,並於 115 年 3 月 25 日發函向甲追繳自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2 月 28 日之安置費用,並命限期繳納。其間,甲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經地方法院於 115 年 6 月 3 日裁定准予免除扶養義務並確定。甲旋即於同年 6 月 16 日持該法院確定裁定,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請求撤銷新北市政府 115 年 3 月 25 日函。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請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新北市政府應分別如何處理始為適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政機關之管轄權移送與行政程序再開之實體審查。首先須辨明甲係向無管轄權之「社會局」請求撤銷「新北市政府」之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7條之移送規定。其次,甲於訴願期間經過後始提出撤銷申請,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程序再開」。最後,依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民法第1118條之1免除扶養義務裁定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溯及既往,故不構成影響原處分之新事實新證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無管轄權機關之案件移送義務(行政程序法第17條),以及免除扶養義務之民事裁定是否構成程序再開事由(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解析】 壹、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之處理:應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一般民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