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
第 二 題
甲將其 A 屋出租與乙後,乙與其子丙共同居住在 A 屋裡,惟乙認為 A 屋裡的 B 房間一直閒置,不免太過浪費,故擅將 B 房間出租與丁。甲偶然得知此事後甚感不悅,故請求乙、丙返還 A 屋,請求丁返還 B 房間。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房屋一部轉租」之合法性及「占有連鎖」法理。應先判斷乙將 B 房間轉租予丁是否違反租約,再探討乙、丙、丁各自對於甲是否具有合法之占有本權,以決定甲之物上請求權是否有理由。
房屋一部轉租與占有權源
💡 房屋一部轉租原則合法,次承租人得依占有連鎖對抗所有人。
🔗 占有連鎖之權利傳遞路徑
- 1 成立租賃契約 — 甲(所有人)與乙(承租人)建立合法占有權源。
- 2 合法一部轉租 — 乙依民法 443 條將房間合法轉租予丁(次承租人)。
- 3 占有移轉連鎖 — 丁對乙有占有權,且乙對甲有移轉占有之權限。
- 4 阻卻所有權請求 — 丁得執此權利鏈結對抗甲之民法 767 返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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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全部轉租」且未經同意,則屬違法轉租,甲可終止租約使鏈結斷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