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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

第 二 題

甲將其 A 屋出租與乙後,乙與其子丙共同居住在 A 屋裡,惟乙認為 A 屋裡的 B 房間一直閒置,不免太過浪費,故擅將 B 房間出租與丁。甲偶然得知此事後甚感不悅,故請求乙、丙返還 A 屋,請求丁返還 B 房間。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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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房屋一部轉租」之合法性及「占有連鎖」法理。應先判斷乙將 B 房間轉租予丁是否違反租約,再探討乙、丙、丁各自對於甲是否具有合法之占有本權,以決定甲之物上請求權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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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房屋一部轉租之合法性,以及承租人家屬與次承租人對所有人主張占有權源(占有連鎖)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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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一部轉租與占有權源
💡 房屋一部轉租原則合法,次承租人得依占有連鎖對抗所有人。

🔗 占有連鎖之權利傳遞路徑

  1. 1 成立租賃契約 — 甲(所有人)與乙(承租人)建立合法占有權源。
  2. ↓
  3. 2 合法一部轉租 — 乙依民法 443 條將房間合法轉租予丁(次承租人)。
  4. ↓
  5. 3 占有移轉連鎖 — 丁對乙有占有權,且乙對甲有移轉占有之權限。
  6. ↓
  7. 4 阻卻所有權請求 — 丁得執此權利鏈結對抗甲之民法 767 返還請求。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全部轉租」且未經同意,則屬違法轉租,甲可終止租約使鏈結斷裂。
🧠 記憶技巧:一部轉租: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占有連鎖:中間合法、後手有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轉租「皆須」經過出租人同意,而忽略民法第 443 條關於房屋一部轉租的特別許可規定。
房屋全部轉租之效力 占有輔助人與共同占有 違法轉租之終止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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