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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甲師為服務於乙國立高中(下稱乙校)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乙校經法定程序後,依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解聘,並以 A 函通知甲師。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以 B 函回復乙校並副知甲師核准解聘生效。惟依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解聘者,並無不得再任教師之法律效果。請問: (一)甲師針對 A 函提起行政救濟後,認有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必要,其應聲請何種類型的暫時性權利保護為當?(15 分) (二)甲師針對 B 函可否提起行政救濟?(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一)甲師針對 A 函提起行政救濟後,認有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必要,其應聲請何種類型的暫時性權利保護為當?(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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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解聘處分」之定性及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須先確認公立學校解聘函為行政處分,再依據行政訴訟法判斷應適用「停止執行」而非「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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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立高中解聘教師通知函之定性及應聲請之暫時性權利保護類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二)甲師針對 B 函可否提起行政救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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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多階段行政處分」之爭訟對象。須探討主管機關之核准函(B函)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特別結合教師法「無不得再任教師」之條件,論證其僅為內部監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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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機關核准解聘且未限制再任教師資格之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而得為行政爭訟之對象。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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