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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得因業務需要,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則規定:「中央法規以明定直轄市政府之方式指定本市享有該事務之地方自治團體管轄權者,本府得依本自治條例及相關機關組織規程為權限劃分。」以上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的兩種模式。請問這兩種模式有何不同?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如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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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自治團體「權限委任」與「權限劃分」之區別。需對比行政程序法第15條與地方制度法對組織自主權的影響,並點出實務上對於「權限劃分」無須公告且直接成為法定管轄機關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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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地方自治團體「權限委任」與「權限劃分」之法理區別,及行政法院對權限劃分模式之見解。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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