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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之父親乙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6日自其配偶丙(亦即甲之母親)繼承取得A房地(A房地由丙於62年取得),乙跟丙均未將戶籍登記在A房地。嗣乙於107年10月13日死亡,A房地由甲繼承取得,甲辦竣戶籍登記後居住在A房地。嗣甲於110年5月15日與丁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於110年7月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甲未於房地所有權移轉之次日30 天內向管轄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到該局查獲,並對甲依照稅率35%發單課徵房地合一稅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並依所漏稅額之0.5倍處以罰鍰400萬元。甲主張,系爭房地2次買賣間隔50年,歷經2次繼承,應免適用房地合一稅。然就算應核課房地合一稅,由於其係被黑道逼債,導致須出售房地以清償債務,從而適用之稅率應為20%。請依題文回答下述問題:
甲之主張是否有理?並說明理由。(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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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判斷「取得時點」是否落入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以105.1.1為界)。接著檢驗法定「自用住宅免稅」要件及「非自願因素」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嚴格文義。最後,務必運用繼承案件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規定,正確推導出適用的稅率,切忌僅以繼承人自身持有期間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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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1. 兩次繼承之房地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2. 甲可否以遭黑道逼債為由主張適用非自願性因素之20%稅率? 3. 國稅局未合併計算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逕以35%稅率核課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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