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三 題
📖 題組:
甲之父親乙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6日自其配偶丙(亦即甲之母親)繼承取得A房地(A房地由丙於62年取得),乙跟丙均未將戶籍登記在A房地。嗣乙於107年10月13日死亡,A房地由甲繼承取得,甲辦竣戶籍登記後居住在A房地。嗣甲於110年5月15日與丁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於110年7月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甲未於房地所有權移轉之次日30 天內向管轄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到該局查獲,並對甲依照稅率35%發單課徵房地合一稅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並依所漏稅額之0.5倍處以罰鍰400萬元。甲主張,系爭房地2次買賣間隔50年,歷經2次繼承,應免適用房地合一稅。然就算應核課房地合一稅,由於其係被黑道逼債,導致須出售房地以清償債務,從而適用之稅率應為20%。請依題文回答下述問題:
甲之父親乙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6日自其配偶丙(亦即甲之母親)繼承取得A房地(A房地由丙於62年取得),乙跟丙均未將戶籍登記在A房地。嗣乙於107年10月13日死亡,A房地由甲繼承取得,甲辦竣戶籍登記後居住在A房地。嗣甲於110年5月15日與丁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於110年7月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甲未於房地所有權移轉之次日30 天內向管轄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到該局查獲,並對甲依照稅率35%發單課徵房地合一稅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並依所漏稅額之0.5倍處以罰鍰400萬元。甲主張,系爭房地2次買賣間隔50年,歷經2次繼承,應免適用房地合一稅。然就算應核課房地合一稅,由於其係被黑道逼債,導致須出售房地以清償債務,從而適用之稅率應為20%。請依題文回答下述問題:
甲若未於期限內繳納系爭補稅與罰鍰金額,管轄之國稅局就該公法上之金錢給付可為何項保全措施?(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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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時,為確保稅捐債權得以實現所能採取的保全措施。應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說明具體的保全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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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甲未於期限內繳納補稅,國稅局為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得依《稅捐稽徵法》採取禁止財產處分或聲請假扣押等保全措施。 【論述】 一、法規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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