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之父親乙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6日自其配偶丙(亦即甲之母親)繼承取得A房地(A房地由丙於62年取得),乙跟丙均未將戶籍登記在A房地。嗣乙於107年10月13日死亡,A房地由甲繼承取得,甲辦竣戶籍登記後居住在A房地。嗣甲於110年5月15日與丁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於110年7月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甲未於房地所有權移轉之次日30 天內向管轄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到該局查獲,並對甲依照稅率35%發單課徵房地合一稅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並依所漏稅額之0.5倍處以罰鍰400萬元。甲主張,系爭房地2次買賣間隔50年,歷經2次繼承,應免適用房地合一稅。然就算應核課房地合一稅,由於其係被黑道逼債,導致須出售房地以清償債務,從而適用之稅率應為20%。請依題文回答下述問題:
甲之父親乙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6日自其配偶丙(亦即甲之母親)繼承取得A房地(A房地由丙於62年取得),乙跟丙均未將戶籍登記在A房地。嗣乙於107年10月13日死亡,A房地由甲繼承取得,甲辦竣戶籍登記後居住在A房地。嗣甲於110年5月15日與丁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於110年7月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甲未於房地所有權移轉之次日30 天內向管轄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到該局查獲,並對甲依照稅率35%發單課徵房地合一稅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並依所漏稅額之0.5倍處以罰鍰400萬元。甲主張,系爭房地2次買賣間隔50年,歷經2次繼承,應免適用房地合一稅。然就算應核課房地合一稅,由於其係被黑道逼債,導致須出售房地以清償債務,從而適用之稅率應為20%。請依題文回答下述問題:
甲若不服系爭補稅與罰鍰處分,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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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納稅義務人對稅捐處分不服時的行政救濟程序。應依據《稅捐稽徵法》和《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說明提起救濟的層級與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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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納稅義務人對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三級三審的行政救濟程序提起。 【論述】 一、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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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救濟程序
💡 稅務救濟採復查先行主義,不服處分應依序經復查、訴願及訴訟。
🔗 稅務行政救濟三階段流程
- 1 1. 申請復查 — 稅款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原機關提出
- 2 2. 提起訴願 — 收到復查決定書次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提出
- 3 3. 行政訴訟 — 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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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復查期間的計算起算點與行政救濟期間不變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