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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依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薪資所得之計算方式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核實減除二擇一,請詳述兩者之相關規定。(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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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薪資所得計算二擇一」,應立即聯想到《所得稅法》第14條與第17條規定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定額)」與「特定費用核實減除(名模條款)」。作答時應分點說明法源依據與適用條件,特別留意113年度特別扣除額額度為218,000元,以及核實減除的三項費用必須「分別」計算3%上限,不可混淆為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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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計算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符合實質課稅原則,提供「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特定費用核實減除」二擇一之機制,納稅義務人得擇優適用。 【論述】 一、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小題 (二)

甲受僱於某遊艇公司並擔任船長工作,民國(下同)114 年全年之船員薪資收入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另兼職商品銷售之薪資收入為40萬元。同年度甲購置與清潔於遊艇上穿著之專用服裝費用為10萬元,參加國內大專校院舉辦之船員進修課程花費20萬元,購置遊艇駕駛訓練軟體花費36萬元(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按平均法分3年攤提折舊。試計算甲114年度薪資所得為何?(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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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計算甲的總薪資收入,再依所得稅法中「特定費用核實減除」的規定,評估各項費用是否符合條件及其減除上限,最後計算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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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 依所得稅法薪資所得計算,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外,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核實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工具費,但三者合計上限為薪資收入之3%。職業工具須攤提折舊。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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