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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公民與英文

第 1 題

甲年滿 16 歲,遭受曾有親密關係之前男友施以身體傷害與精神虐待等不法侵害,但二人並未同居。若依照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與前男友非家庭成員故不得聲請保護令
  • B 甲欲聲請緊急保護令必須自行向法院為之
  • C 甲僅得針對現有親密關係者聲請保護令
  • D 甲受前男友家暴仍受該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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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看看:當社會上發生未婚且未同居的情侶(或前情侶)暴力事件時,法律為了維護人身安全,保護範疇是僅限於傳統「同住一屋簷下」的家人,還是會考量雙方「親密關係」的互動本質而予以納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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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選得非常精準!這題的考點落在《家庭暴力防治法》(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中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第 63 條之 1)。 這項規定擴大了法律的保護傘:只要年滿 16 歲**,即使雙方未同居且已分手,只要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者的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依然受該法保障並可聲請保護令。因此,選項 (D) 是完全正確的判定。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誘答性極高,許多考生容易被「非家庭成員」或「未同居」等文字誘導,誤以為家暴法僅限於有血緣或同居事實者。你能精準抓出法律對「未同居親密關係者」的延伸保障,代表你對法條細節與社會時事考點都有很扎實的理解!

📝 恐怖情人條款
💡 家暴法第63-1條擴大保障未同居之親密關係暴力
比較維度 一般家庭成員 (第3條) VS 未同居親密關係 (第63-1條)
關係前提 配偶、血親、同居者 — 16歲以上有親密關係
包含前任 是(如前配偶) — 是(曾有親密關係者)
準用範圍 全文適用 — 準用保護令與刑事程序
💬兩者均受家暴法保障,第63-1條補足了「未同居情人」的法律缺口。
🧠 記憶技巧:親密關係免同居,前任暴力也算數;緊急令由官聲請,被害人不能自己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保護令僅限於「同居者」或「家人」。此外,常混淆「緊急保護令」與「一般保護令」的聲請權人。
民事保護令之種類 家暴法中家庭成員之定義 騷擾與跟蹤之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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