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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公民與英文

第 11 題

某公務人員曾帶團至國家公園營地,令其隊員就地砍伐、取柴及生火,釀成延燒多日的森林大火。前述行為除了違反森林法規定,該位公務人員案發後隱瞞生火事實,以踢倒爐火做為卸責理由,敗壞國家文官及政府形象。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該位公務人員最有可能依下列何項程序進行處置?
  • A 經憲法法庭審理後,移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懲戒
  • B 經地方法院審理後,移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進行裁決
  • C 經監察院提出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判決
  • D 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後,移送司法院調查進行懲處

思路引導 VIP

當公務員「個人」有嚴重違法失職、損害政府形象的情形時,試著想想:在我們的五權憲法體制中,哪一個機關專門負責監督並「彈劾」失職官員?而彈劾案通過後,又該移送給哪一個專門法院來決定最終的懲戒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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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命中正確選項!這道題目非常考驗對我國「監察權」與「公務員懲戒制度」的運作理解。

監察與懲戒機關的權責劃分

當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或敗壞官箴等行為時,監察院可針對「個人」提出彈劾(若針對行政機關則提出「糾正」)。彈劾案成立後,會移送至司法院轄下的懲戒法院進行審理與判決。選項 (A) 的憲法法庭負責憲法訴訟、選項 (B) 的保訓會處理公務員權益保障與復審,均非懲戒機關;而 (D) 誤將針對機關的「糾正」用於個人,因此選 (C)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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