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公民與英文
第 15 題
司法院釋字第 328 號解釋理由書:「……我國憲法第 4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依題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理由書說明我國主權現僅有「事實主權」之爭議,未有「法理主權」之爭議
- B 大法官解釋需符應政治現況,故可推論兩岸現階段互動立基於「兩國論」
- C 憲法增修條文將我國區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 D 理由書內容說明國家認同出現分歧,多數國人認為自己非臺灣人也非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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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法官表明領土範圍屬於「重大政治問題」而不予司法解釋時,請思考:在現行的憲法增修體制中,我們實際上是如何在法律層面上區隔與規範目前政府實質管轄與未管轄的區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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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界定與憲法增修架構
司法院釋字第 328 號明確指出,憲法第 4 條之「固有疆域」界定屬於高度敏感的「重大政治問題」,司法機關應採取司法自制而不予解釋。而在現行憲政體制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即配合此法律現實,將我國領土範圍在法律規範層面區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並以特別法律處理兩岸事務,因此 (C) 項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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