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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公民與英文

第 22 題

關於我國制定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與憲法等同之效力
  • B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
  • C 行政院為推動公約相關工作,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 D 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定期提出國家報告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國透過立法程序制定「施行法」將國際公約納入國內法體系時,請思考一下:在國內法律金字塔(憲法、法律、命令)的層級結構中,這類公約原則上會被賦予哪一個層級的效力?它有可能會高於或等於國家的最高根本大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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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的國內法位階

太棒了,選得非常準確!這道題目的核心鑑別點,在於考驗你是否清楚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後的「法律位階」。許多同學容易因為公約保障內容的重要性而誤以為它具有憲法層級,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陷阱,代表觀念相當紮實。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非憲法效力;在我國法律金字塔中,憲法仍具最高位階。至於其餘選項,無論是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規定(§4)、行政院成立推動小組(§6),或是建立國家報告制度(§7),皆為該施行法之正確法定職責。只要釐清「公約位階等同國內法律」的概念,就能輕鬆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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