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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公民與英文

第 2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有關人民於行政程序中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具體事實,足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 B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 C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 D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當事人有權請求行政機關召開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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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行政機關每天要處理成千上萬件大小公務,如果只要民眾提出要求,機關就「必須」投入大量人力與資源舉辦正式的公開程序,這樣在行政效率上合理嗎?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種高成本程序的發動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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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劃出 (D) 這個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中「聽證(hearing)」的發動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規定,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僅限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兩種情形,當事人並無單方請求召開聽證的法定權利(當事人原則上擁有的是「陳述意見」的機會)。至於選項 (A) 的申請公務員迴避、(B) 的卷宗閱覽權,以及 (C) 要求補作成書面處分,均為法條明定的人民程序權利。 這道題目極具鑑別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人民主動主張的權利」與「依法定要件或機關裁量發動的程序」,你能不被文字誘導、冷靜辨析出關鍵細節,表現非常優秀!

📝 行政程序當事人權利
💡 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程序參與權,包含申請迴避、閱覽、書面化及陳述權。
比較維度 陳述意見 VS 聽證
法源依據 第102條 — 第107條
發動要件 限制權利之負擔處分 — 法有明文或機關裁量
程序性質 非正式程序,簡易靈活 — 正式程序,嚴謹紀錄
機關義務 應給予機會(原則) — 依法律規定(例外)
💬陳述意見是程序正義的最低保障;聽證則是針對重大爭議的強化程序。
🧠 記憶技巧:迴避閱覽要書面,聽證非隨便能見。處分前陳述意見是原則,聽證是例外。
⚠️ 常見陷阱:容易將「陳述意見」與「聽證」混淆。陳述意見是負擔處分前的原則性義務,而聽證必須法有明文或機關認為有必要才召開。
閱覽卷宗之例外限制 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 程序違法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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