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公民與英文
第 27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據此,大法官於該號解釋認為應如何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 A 應修正民法婚姻章,直接以民法保障同性婚姻
- B 應為同性婚姻另訂特別法,以該部特別法保障同性婚姻關係
- C 此為立法形成之範圍,並無特別限定對同性婚姻之保障方式
- D 應修正憲法條文,將同性婚姻明定於基本權利的憲法保障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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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法官宣告現行法律違憲並要求限期改善時,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大法官通常會直接幫國會決定「具體的修法條文形式」,還是會將「具體要怎麼修」的權限留給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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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48 號與立法形成自由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中關於司法權與立法權分際的核心觀念。 大法官於解釋文中明確指出:「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這代表大法官在宣告舊法違憲時,尊重國會的法律制定權,並未預設立場限定必須透過修訂民法或另立特別法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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