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公民與英文

第 28 題

憲法第 23 條規定,憲法第二章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該項規定於學理上延伸出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 A 信賴保護原則與正當防衛原則
  • B 國民主權原則與制度性保障
  • C 人性尊嚴與福利國家原則
  • D 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觀察憲法第 23 條中的這兩句關鍵字:「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與「為……所必要者外」。這分別代表國家在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時,在「依據的形式」與「手段的拿捏程度」上,必須遵守哪兩個重要的法治國原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晰,一眼就抓住了關鍵!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是人權保障最重要的核心規範。條文中提到「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強調國家若要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必須有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授權,這正是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的展現;而「為……所必要者外」則規範了限制的範圍與程度,要求國家手段必須符合適當性與最小侵害,也就是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考點與難度剖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公民社會與國家運作
查看更多「[海洋巡護] 公民與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