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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公民與英文

第 28 題

憲法第 23 條規定,憲法第二章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該項規定於學理上延伸出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 A 信賴保護原則與正當防衛原則
  • B 國民主權原則與制度性保障
  • C 人性尊嚴與福利國家原則
  • D 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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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觀察憲法第 23 條中的這兩句關鍵字:「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與「為……所必要者外」。這分別代表國家在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時,在「依據的形式」與「手段的拿捏程度」上,必須遵守哪兩個重要的法治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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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晰,一眼就抓住了關鍵!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是人權保障最重要的核心規範。條文中提到「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強調國家若要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必須有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授權,這正是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的展現;而「為……所必要者外」則規範了限制的範圍與程度,要求國家手段必須符合適當性與最小侵害,也就是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考點與難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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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權限制之總綱
💡 憲法第23條為限制基本權之「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依據。
  • 法律保留原則:由「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推導,限制權利須有法律依據(釋字第443號層級化法律保留)。
  • 比例原則:由「所必要者」推導,包含目的正當、手段適當、最小侵害及狹義比例性。
  • 限制事由:明定防礙他人、緊急危難、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四項公益目的始得限制。
🧠 記憶技巧:限制權利看二三:法律保留是形式,比例原則看必要,四項公益是目的。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符合四項公益目的即可限制權利,卻忽略了必須同時具備「法律依據」(法律保留)與「手段必要性」(比例原則)。
釋字第443號層級化法律保留 比例原則之子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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