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五等
115年
[海洋巡護] 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 題
海岸巡防法立法目的,為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海巡機關得行使我國管轄權之海域,下列何者錯誤?
- A 內陸水域
- B 領海
- C 鄰接區
- D 專屬經濟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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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想看:海岸巡防機關的執法重點在於「海洋與海岸秩序」。在國際海洋法與我國海巡法規中,用於劃分海岸基線向內側海水區域的專有名詞,與一般指稱陸地上河川湖泊的水域名稱,在寫法上有何細微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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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海巡機關管轄海域的法律定義。
《海岸巡防法》管轄海域範疇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2 條規定,海巡機關得行使管轄權之「海域」,指中華民國之內水(internal waters)、領海(territorial sea)、鄰接區(contiguous zone)、**專屬經濟海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及大陸礁層等。選項中的「內陸水域」主要指陸地內部的江河湖泊,並不屬於海岸巡防法規定的「內水」或海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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